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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区人民检察院2021年检察工作报告

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文件(十四)

 

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526日在大祥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铁英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一年来,区人民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紧紧围绕大祥“五城三园三中心”发展战略,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各项工作在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的洗礼中得到加强和改进。

一、以党的绝对领导为宗旨,在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筑牢政治忠诚

坚定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意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各项党内法规,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院决策部署,向区委、区委政法委和市检察院请示报告重大案件、重大事项17件次。全力支持配合市检察院巡察整改督察。积极落实党组会“第一议题”制度。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把牢党在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学习教育贯穿始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举行政治学习16次、警示教育和英模教育共5次。扎实开展检察干警下基层、进网格等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查纠整改落实落细。坚持刀刃向内,开展谈心谈话87人次,查找各类顽疾及影响执法司法问题17个,做到靶向整治、全部销号。严格落实“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1人,占全院干警总人数的27.5%。交叉评查546件不捕、不诉、改变定性、判无罪等重点案件。开展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问题5起,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份、检察建议1份,移送线索2个。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重大事项33件。长效常治统筹推进。针对队伍教育管理的短板弱项,研究制定了《作风建设问责办法》《案件评查办法》等10项制度,进一步整章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以使命担当为己任,在服务大局和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中贡献检察力量

精准助力“三大攻坚战”。积极落实“三号检察建议”,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29人;依法惩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起诉30人。办理的怡心苑邵阳分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老年被害人追赃挽损39.5万元。投入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6件。助力推进巩固脱贫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选派2名干警驻点唐四社区帮扶,扎实做好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结对帮扶慰问困难群众、困难党员12人。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救助6名因案致贫群众,发放司法救助金8万元,传递司法温情。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起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益、企业产权犯罪7人,起诉寻衅滋事、非法阻工、强迫交易等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犯罪11人,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走访民营企业5家,召开检企座谈会3次,精准对接企业司法需求。对民营企业家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2人,并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涉案企业加强管理,以最大司法善意保障民企正常生产经营。扎实推进反腐败斗争。积极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主动与纪委监委加强沟通衔接,落实提前介入、线索移送等各项制度机制,形成反腐合力。办理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2件2人。

三、以人民至上为导向,在维护稳定和增进民生福祉中发挥检察职能

全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暴恐等严重刑事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10积极投入禁毒和反电诈人民战争起诉涉毒、电诈、帮信等犯罪313守护群众“钱袋子”“舌尖上”的安全起诉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35,起诉“食药环”领域犯罪8人,起诉侵害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犯罪15人。竭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猥亵、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起诉10人。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依法附条件不起诉5人。在办理一起强奸和引诱幼女卖淫罪时,依法从重打击,犯罪嫌疑人吕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同时,对该案中被强奸和强迫卖淫的未满14周岁双胞胎姐妹进行心理疏导和司法救助,帮助回归社会。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落实落细,加强与教育部门、公安部门的沟通联络,开展“检爱同行”、“利剑护蕾”等活动,到辖区内五所中小学校开展防性侵等法制教育课,受教育人数2000余人。深度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16件次,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答复。深挖个案背后的行业性、系统性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8份,做实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适用率90.85%,有效减少社会对抗。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依靠党委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紧盯劳资、征地、医疗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社区入户走访、疫情防控排查等,召开民情恳谈会18次,收集群众困难和意见60余条,党员认领“微心愿”26个。协助罗市镇盘比村村民余某田解决25年前交通肇事判决执行问题;为六岭社区困难群众杨某莲捐赠医药及生活用品。针对防性侵、养老诈骗、非法经营、禁毒、反电诈等方面进行宣传,增强居民群众法治意识。

四、以主责主业为抓手,在加强监督和捍卫正义中展现检察作为

做优刑事检察,强化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28件658人,批捕403件516人,不批捕121件165人。受理审查起诉685件826人,起诉508件664人,不起诉116件13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8人,监督撤案1件1人,依法纠正漏捕14人、漏诉20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16件;提出抗诉2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5人,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人次,采纳变更强制措施3人。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全面实施民法典,建立健全民事检察一体化机制,增强监督的主动性、实效性。共受理生效民事裁判申请监督案件6件,办理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8件、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6件、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7件。办理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涉及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案件6件。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坚持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监督案件12件,均提出检察建议并被采纳。深化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化解行政争议1件。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依法履行公益司法保护职能,在食药安全、环境污染等常规领域和消防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积极探索,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52件。深挖刑事案件背后公益受损问题,针对重要领域和社会热点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整章建制,努力以最小司法投入获得最佳治理效果。

五、以固本强基为保障,在队伍管理和作风建设中提升检察素能

发挥业绩考评的先导作用。围绕最高检确定的60项业务指标,通过周例会、月分析会、季度小结等形式,采用挂图作战、任务到人等方式,抓实核心业务指标,促进业务运行提质增效。发挥作风建设的督察作用。“清廉检察”建设为契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开展纪律作风检查31次,通报6次,督促全院形成遵纪守规、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主动开展内部监督,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开展案件“常规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三位一体评查机制,对个案发起流程监控65次,对525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发挥教育培训的强基作用。建设“学习型”检察院,争当“放心型”检察官。组织干警参加各类政治、思想、业务培训30余次,结合业务实际,开展案例讨论和业务研判分析26次,干警由知识型向能力型转变。严格落实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制度,把讲政治融入学习和工作中。完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宣扬先进典型,带动全体干警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发挥智慧检务建设的保障作用。先后建成检察听证室、检委会会议室、远程提讯室等,完成中心模块化机房建设以及工作网综合网络布线,持续加强智慧案管和智慧档案建设,以智慧检务建设保障办公办案需求。

六、以接受监督为制约,在阳光司法和规范用权中树立检察形象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积极配合区人大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全面落实审议意见。丰富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形式,邀请各级代表参加公开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检务活动46人次。重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办理、跟踪落实,由“答复满意”向“结果满意”转变。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诚恳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与政协委员的经常化联系,邀请参加检务活动18人次。与工商联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共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真诚接受社会监督。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一体化平台作用,打造检务服务新模式。依法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889件,公开法律文书379份,重要案件信息44条。办理律师阅卷、羁押必要性等申请91次。加强检媒互动,在各类媒体发布检察信息130余条,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号上更新动态360余条,推进检察工作面向社会公开。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在履职尽责中稳步发展,检察队伍在经受锤炼中成长进步,共获得省、市、区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37项。各项成绩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以及区政府、区政协和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各位代表、委员倾心关爱、积极建言,为我们推进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问题和不足:一是检察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还不尽适应,司法理念还需进一步更新转变,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还浮在表面,没有很好地落实到每一个具体案件上。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与人民群众需求还存在差距,公益诉讼检察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提升。检察业务质效还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亟需加强。去年,我院有一名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已被开除公职,违纪违法教训十分深刻。少部分干警作风疲沓、岗位责任心不足、进取心不强的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我们将紧盯不放,一项一项推动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大祥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省、市检察长会议部署,落实省、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区第六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抓住保障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条主线,对标对表中央《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紧紧围绕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主题,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坚持守护民生民利,依法能动履职,以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为推进全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始终坚持围绕核心,在政治建检上有新高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始终胸怀“两个大局”、心怀“国之大者”,筑牢对党忠诚的思想根基,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以贯彻中央《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为主线,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结构要素功能,持续把党的政治领导优势转化为检察履职的制度优势。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主动向区委、区委政法委汇报重大事项、重点案件、重要工作等情况。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建设,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舆论导向。

二是始终坚持服务中心,在服务社会发展上有新成效。始终坚持服务大局这一根本方向,做到与区委政治同向、思想同心、工作同步。准确把握“十四五”规划中新的重点任务,围绕区委“五城三园三中心”发展战略以及大祥区政法机关护航“五城三园三中心”建设九条措施,深化新时代检察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严重暴力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纵深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全力做好检察环节保平安、护稳定各项工作。围绕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严惩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效惩治洗钱犯罪,确保经济金融安全。坚持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保障企业发展。融入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与监委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为我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

三是始终坚持紧贴民心,在执法为民上有新举措。深化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把人民至上的理念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依法惩治危害人民群众“头顶上”“脚底下”“舌尖上”“钱袋子”安全的犯罪,依法严惩侵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犯罪。加大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办案力度。开展集中治理重复信访、缠访、闹访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利剑护蕾”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跟进落实法治副校长、教职工入职查询、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多形式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竭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滥砍滥伐等犯罪,持续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化抓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司法救助、公开听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以法治力量守护民生福祉。

四是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重心,在维护公平正义上有新突破。按照最高检“质量建设年”的要求,完善案件管理和督查机制。充分发挥业务数据运行的指挥棒作用,用足用好业绩考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等有效管理手段,发挥流程监控作用,抓实案件质量评查。对标对表考核目标,围绕滞后、下滑的业务指标,深挖根源、找准差距、强化措施、抓出实效,铆足力气脱薄争先。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重点,深化运行“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推动刑事检察提质增效。以惩治虚假诉讼为重点,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用好抗诉、检察建议等不同监督方式,精准办案,全面加强民事诉讼监督。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点做实行政检察,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努力提升案件办理规模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以诉前解决问题为重点,规范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在更大范围内依法保护公共利益。紧盯司法不公不廉突出问题,依法惩治执法司法腐败。

五是始终坚持践行初心,在自身建设上有新提高。大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治检,持续推进“清廉检察”建设,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整治纠正“四风”,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持续推进检察管理现代化,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围绕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标,常态化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持续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人和事教育检察干警,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努力锻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人民检察事业走过了90年的风雨历程。新起点呼唤新担当,新征程需要新作为,唯有踔厉奋发、笃行不怠,方能不负时代、不负人民。我们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坚定发展信心,保持昂扬斗志,努力开创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推进“五城三园三中心”现代化新大祥建设进程作出检察新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大会秘书处                              共印750  

 

附录

有关用语说明

 

1.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下设九部一局,其中就有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首任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部长是我们党的创始人之一、党的一大代表何叔衡,这个部还有刘少奇、董必武等4名委员。

2.中共中央《意见》:202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28号),《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3.“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为“三个规定”。

4.“三号检察建议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聚焦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向中央财经委发送的检察建议。

5.“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林长办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在河(湖、林)生态管理和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监督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林地保护,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6.帮信罪: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了解释,自2019111日起施行。

7.食药环:指食品、药品、环境,简称食药环,食品药品环境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生活品质的重大民生工程。

8.司法救助:指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9.“一号检察建议”: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教职员工性侵害未成年学生、幼儿园儿童违法犯罪,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简称“一号检察建议”。

10.少捕慎诉慎押: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不捕不诉条件,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能不羁押就不羁押,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11.“减假暂”:指对监狱服刑犯人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12.行政非诉执行: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自动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在准予执行的情况下通过执行程序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 

13.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现行法律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把英烈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行政公益诉讼除了上述领域外,还包括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    

14.公开听证: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人意见的活动。

15.12309检察服务中心: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智能化综合性检察为民服务平台,旨在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包括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两部分。

16.四大检察:指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17.省委《实施意见》:20211231日,中共湖南省委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29号),从“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推动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等四个方面,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实践探索,重点从制度、机制层面解决法律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将近年来法律监督工作中探索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对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提出了要求。同时,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加大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保障力度。

18.“案-件比”: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如果“案-件比”增长,意味着同一案件,“案”数没有变化,而“件”数却不断增加,说明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诉累也越重。最佳“案-件比”是1:1,当事人一个“案子”,进入检察程序后一次性办结,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

19.虚假诉讼:指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当事人单方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通过诉讼、调解、仲裁等取得各种生效民事行政法律文书的方式,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的方式,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2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对正在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受理的行政申诉案件,以及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当事人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可以采取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国家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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